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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第一条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及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安全的有关规定确定组织实施安全工作。

第二条:安全工作指导机构。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侯代奎为安全工作负责人,对安全负全面领导、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。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管理机构,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。

第三条: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、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,配备更新安全装备。

第四条:参加有关停车场的各种保险险种,履行社会保险权利,依靠社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,并建立自保基金,以保证足够的风险的能力。

第五条: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,定期重点对停车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业务、技术的培训教育,并做好培训记录。

第六条:建立工作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,以保证停车场管理有序、安全经营。

第七条:建立停车设施管理制度,按规定定期进行停车设施维修、检测,并建立健全停车设施技术档案。

第八条:建立停车场事故基础资料档案。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停车安全的法规、条例、规章制度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。管理人员名册。安全教育、检查考核记录。管理人员安全记录一人一个档案,记录遵章守纪的情况。停车场事故档案一事一档,记录事故经过、原因、结果。

第九条:建立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制。对人员、停车场、安全管理岗位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定期检查,要做到安全标准适用、安全设施完好、应及程序合理、安全责任落实。检查记录详细,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,要及时制定措施整改。

第十条: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。

第十一条: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工作预案,建立工作机制。

第十二条:工作人员引导车辆通行,保障车辆在出入口、通道的正常通行,保证安全、有序。

第十三条:工作人员引导车辆进入停车位,按顺序停放,不许引导车辆在非停车区域停车。

第十四条:工作人员要提醒司机管好车窗,锁好车门,拿好财务。提醒和指导停车人安全使用停车设施。

第十五条:在车辆驶离停车场时,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位指导车辆出场。

第十六条:做好停车场的宣传教育和事故预防工作。

第十七条:配备符合有关规定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器材。

第十八条:明显区分停车区、非停车区,设有消防通道等。

第十九条:停车场不得存放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,停车场内应设立防火警示,不得使用明火。不得堆入杂物,保持车场内车辆、行人出入通畅。

第二十条:确保消防设备和监控器材处于良好状态,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设备、器材,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栓,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等。

第二十一条:对工作人员加强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,明确安全防火责任人,进行防火安全训练,工作人员对防火器材要达到“会检查,会使用、会排除一般故障”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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